横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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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1、—1—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县范围内集体土

2、地的征收工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县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指导的具体工作,并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实施部分重大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实施本辖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具

3、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3—第八条第八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第九条第九条依法实施征地时,县土地

4、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告知文件等材料,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相关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权利人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举行听证会;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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